(2015)绥中法民二民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李凤华、王龙与王宝民、王艳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宝民,王龙,李凤华,王艳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二民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宝民,住庆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华,住七台河市。原审原告王龙,未出庭,简历不详。原审第三人王艳军,未出庭,简历不详。上诉人王宝民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庆安县人民法院(2013)庆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由于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3)庆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庆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子君代理审判员 吴云峰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哲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