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阳白民一重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欣微与辽阳鸿飞电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周宗文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欣微,辽阳鸿飞电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周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辽阳白民一重字第00009号原告:陈欣微,女,汉族,1989年2月28日出生。被告:辽阳鸿飞电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中华大街188号。法定代理人:周鸿刚,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力,辽宁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宗文,男,汉族,1978年10月3日出生。原告陈欣微为与被告辽阳鸿飞电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飞电器)、周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2)辽阳白民一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被告鸿飞电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3)辽阳民一终字第978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2)白民一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欣微,被告鸿飞电器的委托代理人王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宗文经本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欣微诉称: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业务,原告与第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7月,第二被告因需要资金开展公司项目提出向原告借款的请求,鉴于朋友之情,原告先后借予被告25万元。2011年9月12日、9月24日第二被告以自己及第一被告公司的名义亲笔欠下了借条,并承诺借款于年底前还清。嗣后,见被告一直拖欠归还借款,原告便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讨,至今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5万元;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7,500.00元。在庭审之前,被告周宗文偿还了50,000.00元借款,尚欠200,000.00元未还。被告鸿飞电器辩称:认定我公司作为被告无法律及事实依据,因为被告周宗文不是我公司工作人员,他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我公司不知道该笔借款。借条加盖的公章是被告周宗文私刻的,不是我公司公章。被告周宗文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周宗文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于2011年9月12日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陈欣微借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并加盖辽阳鸿飞电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于2011年9月2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周宗文向陈欣微处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圆整,加上次借条于年底前还清,并加盖辽阳鸿飞电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公章。经被告鸿飞电器申请,2014年12月19日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被告鸿飞电器的印章印文鉴定,结论为两张借条上的公章与被告鸿飞电器的公章印文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庭审前,被告周宗文偿还原告陈欣微借款50,000.00元。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记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举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周宗文从原告处借款250,000.00元并出具两张借条,说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被告周宗文应偿还原告借款,因被告周宗文已经偿还了原告50,000.00元,故被告周宗文需偿还原告陈欣微剩余欠款200,000.00元。被告周宗文出具的两张欠条虽都有被告鸿飞电器的公章,但经司法鉴定,该公章并非被告鸿飞电器的公章,故被告鸿飞电器不应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原告诉称,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被告鸿飞电器的公章为其单位2009年换的公章,2009年前的公章也一直在使用,因该两笔借款均发生在2011年,且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鸿飞电器的2009年以前的公章也一直在使用,故对其诉称,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宗文偿还原告陈欣微借款200,000.00元并支付还款期间利息(从2012年6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3.00元,公告费700.00元,鉴定费4,500.00元,由被告周宗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楠审 判 员 赵英男人民陪审员 张 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