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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杜修福诉被告南志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修福,南志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641号原告杜修福,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南志斌,男,50岁许,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修福诉被告南志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修福以原、被告准备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修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交纳1250元,由原告杜修福负担。审 判 长  姚小林审 判 员  李 娜代理审判员  赵蓉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