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闫明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28号原告:闫明,男,满族,公务员,现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住所:安图县。法定代表人:李加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明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明负担。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