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余某与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686号原告余某。被告曹某甲。原告余某诉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晓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被告曹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诉称:2005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后因家庭琐事两人经常扯皮,被告想打就打,想骂就骂,对家庭没有一点责任感,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抚养一个小孩。原告余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当庭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据一原告余某居民身份证及户籍卡。证明原告身份的基本情况,原告余某系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证据二应城市档案局人口普查表。证明被告曹某甲的基本情况,被告曹某甲系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证据三结婚证。证明原告余某与被告曹某甲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曹某甲辩称:为小孩健康成长,我不愿意离婚。被告曹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庭审质证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5年3月原告余某与被告曹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1日按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两人在应城市民政局补领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曹某乙,××××年××月××日又生育一女孩,取名曹某丙。婚后原被告为家庭琐事时常发生矛盾和争执,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5年6月8日原告余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曹某甲离婚。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在婚姻生活中发生矛盾属可调和的矛盾,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和交流,彼此关心和关爱,互相尊重,克服和改正各自存在不足,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共同构建一个和睦幸福的家庭。故原告余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曹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余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晓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文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