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商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昆山市玉山镇瀚腾精密模具加工厂与昆山德丰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文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玉山镇瀚腾精密模具加工厂,昆山德丰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文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商初字第00793号原告昆山市玉山镇瀚腾精密模具加工厂,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永丰余路****号。经营者周新。委托代理人李建,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德丰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环庆路2518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董文丰,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董文丰。原告昆山市玉山镇瀚腾精密模具加工厂与被告昆山德丰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丰公司)、董文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10月与被告发生业务往来,为被告德丰公司加工产品,2015年3月18日对账确认结欠原告115056.32元,且该款2014年3月到期。德丰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文丰为该债务担保。现被告公司已停产并出售机器设备,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115056.32元及利息(从2014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证明双方的交易关系及交易事实。2、对账单四份,证明交易关系及交易金额。3、付款承诺书,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的金额、到期时间及被告董文丰为该债务担保的事实。两被告未作答辩。两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应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原告与被告德丰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为被告德丰公司慢线切割加工。2015年3月18日,被告德丰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付款承诺书,载明:截止到2014年3月双方停止交易,至2015年3月有未付款115056.32元,已全部到期。前期由于公司资金周转不畅,拖欠原告货款近1年,现承诺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欠款分期付清。以上债务董文丰以个人资产做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董文丰个人在该承诺书上签了字。因两被告未能按期付款,为此引起诉讼。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与被告德丰公司间加工关系依法成立,原告根据被告德丰公司的要求将加工完毕的定作物交付给被告德丰公司,被告德丰公司理应及时支付价款,拖欠不付,引起本案纠纷责任在于被告德丰公司,故原告要求被告德丰公司支付价款115056.3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请求,根据付款承诺书被告德丰公司已拖欠原告价款近1年,故原告主张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董文丰明确承诺以个资产做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董文丰应对被告德丰公司结欠原告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昆山德丰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昆山市玉山镇瀚腾精密模具加工厂价款115056.32元及利息(以115056.32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董文丰对被告昆山德丰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2730元,申请财产保全费114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17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邹卫琪人民陪审员 殷惠娟人民陪审员 许家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丹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