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2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黄诺与北京市星翰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诺,北京市星翰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848号申请执行人黄诺,女,1973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星翰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XXX号。法定代表人罗亚琴,顾问。申请执行人黄诺与被执行人北京市北京市星翰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77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黄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北京市星翰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予以查封、冻结,系轮候查封,暂时不能处置,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我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776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黄诺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星翰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力军审 判 员 刘 昊代理审判员 高忠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爱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