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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商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余舍表与徐红亮、杜小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舍表,徐红亮,杜小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671号原告:余舍表。被告:徐红亮。被告:杜小仙。原告余舍表为与被告徐红亮、杜小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徐红亮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杜小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舍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红亮、杜小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徐红亮到原告余舍表处购买钢材,尚欠100000元货款未支付,后被告徐红亮于2015年2月15日出具借条一份,实际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纠纷,确认尚欠原告款项10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定于2015年4月15日返还,被告杜小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款项到期后,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红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余舍表货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杜小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被告徐红亮、杜小仙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宇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 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