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字第1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梅林松与安丹之间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协助过户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林松,安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1153—1号申请执行人梅林松,男,1977年10月28日生,汉族,延吉市房建监理公司职员,现住延吉市河南街,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197710283117。被执行人安丹,女,1980年2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19800228214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延民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安丹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申报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丹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协助申请执行人梅林松将位于延吉市昌盛街485—2—4号房屋(产权证号:197219、丘地号:13—6、幢号:129、房号:2—3—1、建筑面积:76.11平方米)转籍登记为申请执行人梅林松所有;2、申请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安丹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申请执行人梅林松名下位于延吉市昌盛街485—2—4号房屋(产权证号:197219、丘地号:13—6、幢号:129、房号:2—3—1、建筑面积:76.11平方米)转籍登记为申请执行人梅林松独自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连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