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红丽、张冰等与洛阳秦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红丽,张冰,白续妮,张甲睿,洛阳秦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徐红丽,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冰,农民。申请执行人白续妮,农民。申请执行人张甲睿,初中一年级学生。被执行人洛阳秦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秦岭南路耐火厂西大门对面。法定代表人仝跃进,经理。徐红丽、张冰等与洛阳秦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3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秦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57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洛阳秦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18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景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