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53号原告:刘某某,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缪保安,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1982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葛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