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碧霞与林海锋、柳亚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碧霞,林海锋,柳亚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2001号原告张碧霞,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李金兴,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希,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海锋,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柳亚素,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张碧霞与被告林海锋、柳亚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碧霞的委托代理人李金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海锋、柳亚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碧霞诉称:2008年至2014年间,案外人詹国标称其表弟即本案被告林海锋因缺乏资金需借款,原告及吴智峰、朱志兵、吴智官、林长青、黄金泉、薛嘉美等人基于对案外人詹国标的信任,答应借款给被告林海锋;期间,原告及吴智峰、朱志兵、吴智官、林长青、黄金泉、薛嘉美等人多次通过詹国标、薛嘉美的账户向被告的账户汇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572200元,另通过案外人詹国标支付现金427800元,共计支付借款700万元。之后,被告林海锋、柳亚素陆续通过詹国标偿还130万本金和部分利息。2014年3月19日,原告和案外人詹国标、被告林海锋经结算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100万元。2014年10月23日、25日,因被告林海锋不能偿还借款,原告、吴智峰、朱志兵、吴智官、林长青、黄金泉、薛嘉美等人在案外人薛嘉美的见证下和被告签林海锋签订《还款计划》及《还款计划补充规定》,确认:1、被告于2014年3月19日经结账后尚拖欠各出借人本金630万元;2、若被告林海锋自2014年11月起每月偿还不低于3万元,每年每季度偿还总额不低于9万元(2014年底不低于6万元),则只需偿还本金630万元,若被告林海锋未按该规定还款,则应自违反规定当月起每月支付利息6.95万元,直至2014年3月19日所欠款项全部还清。之后,被告林海锋仅于2014年11月21日、12月26日向见证人詹国标的账户各汇款3万元后即未再偿还。上述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3月19日起按每月2万元计算的利息。被告林海锋、柳亚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柳亚素与被告林海锋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1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告林海锋自2008年起多次通过案外人詹国标向原告、吴智峰、朱志兵、吴智官、林长青、黄金泉、薛嘉美等人借款。上述出借人先后通过案外人薛嘉美的账户向被告林海锋的账户转账共计1499400元,通过案外人詹国标的账户向被告林海锋的账户转账共计5099800元。2014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林海锋经结算后由被告林海锋向原告张碧霞并出具《借款条》一份,内容为:“兹向张碧霞借壹佰万整。一年后还清,月利息贰万元正。”2014年10月23日,原告、吴智峰、朱志兵、吴智官、林长青、黄金泉、薛嘉美等人经案外人詹国标见证与被告林海锋签订《还款计划》一份,约定:1、以房还款:房款30%中的25%由林海锋解决,5%由薛嘉美(又名薛桂美)代为垫付,林海锋应于2015年5月之前还给薛嘉美,房款70%按揭,每月应还贷由林海锋在每月还贷之日前5天汇入薛嘉美账户,再由薛嘉美偿还房贷直至还清;2、由债权人指定房屋买受人,购房所产生的税收、维修金、物业费(含办证)由债权人或买受人承担;3、若上述计划无法实施,则林海锋愿意自2014年11月起每月偿还不低于3万元,每年每季度偿还总额不低于9万元(2014年底不低于6万元)直至2014年3月19日林海锋所欠款项全部还清,同时借款条中有还款期限的全部取消,改为没有还款期限。2014年10月25日,上述人员又签订《﹤还款计划﹥补充规定》一份,确认:2014年3月19日借款人与见证人(见证人受亲友委托通过现金或转账形式借给借款人林海锋)结账后,所出具的借款条借款金额合计人民币630万元;如果借款人能按《还款计划》第3项约定还款则只需偿还本金630万元,不需偿还利息,若未能按约定还款则需从违反该规定当月起支付利息69500元(即月利率为1.103%),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上述二份协议签订后,被告林海锋通过詹国标于2014年11月21日和12月26日各偿还给上述出借人3万元,其中9524元用于偿还拖欠原告张碧霞的款项。后因被告未再偿还,原告即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张碧霞提供的《借款条》、个人活期交易明细、《还款计划》、《﹤还款计划﹥补充规定》、银行账户里历史明细清单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案外人吴智峰、朱志兵、吴智官、林长青、黄金泉等五人亦已另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受理原告及该五人诉被告林海锋、柳亚素民间借贷纠纷六案中,根据该六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作出(2015)城民初字第1997-2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被告柳亚素名下的坐落在莆田市城厢区的房产和闽BN×号小型轿车一辆以及登记在被告林海锋名下的坐落在莆田市城厢区的房产(查封的总价值以人民币四百二十万元为限),并冻结被告林海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莆田城厢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三十万元。后该六人以案外协调需要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林海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莆田城厢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三十万元的冻结,该账户已经本院裁定解除冻结。本院认为:被告林海锋拖欠原告张碧霞借款100万元,有其出具的现仍由原告持有的《借款条》及银行转账凭证、《还款计划》、《﹤还款计划﹥补充规定》等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林海锋偿还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3月19日起按每月2万元计算的利息,因原告等人与被告林海锋就上述借款另行达成的《﹤还款计划﹥补充规定》中约定,若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则需从违反该规定当月起每月支付利息69500元(即月利率为1.103%),而被告仅支付2014年11月、12月的约定款项(其中9524元用于偿还拖欠原告张碧霞的款项),故被告实际应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9524元=99047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103%计算的利息。因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林海锋与柳亚素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无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借款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二被告对夫或妻对外所负债务约定由各自清偿,且原告知道该约定,因此本案债务为该二被告的共同债务,应由该二被告共同负责偿还。被告林海锋、柳亚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海锋、柳亚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碧霞借款人民币99047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月利率1.103%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20元,由原告张碧霞负担3171元,被告林海锋、柳亚素负担131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金福人民陪审员 刘秋峰人民陪审员 陈芹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娜丽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