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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1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周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1433-1号原告周某,女,生于1977年1月2日,回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71年12月30日,回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原告周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需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马彦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鑫第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