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1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周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1433-1号原告周某,女,生于1977年1月2日,回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71年12月30日,回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原告周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需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马彦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鑫第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