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青岛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与黑廷利、黑瑞莲、黑桂铜、周述杰、陈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800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刘严才,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月、张岩松,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廷利,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黑瑞莲,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黑桂铜,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周述杰,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陈翔,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与被告黑廷利、黑瑞莲、黑桂铜、周述杰、陈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田 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