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史先霞与李留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先霞,李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史先霞,女,1958年3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靖宇县。被执行人:李留华,男,1973年11月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靖宇县。申请人史先霞申请执行李留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史先霞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史先霞与被执行人李留华于2015年8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留华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史先霞赔偿款2万元,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史先霞赔偿款2万元,共计4万元,执行费67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逾期不履行此协议,即恢复原判决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靖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朴京灿审判员 王 强审判员 关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