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娟与陈嗣文,商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002号原告李娟,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刘文军,男,汉族,1968年0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陈嗣文,男,汉族,1968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商其英,女,汉族,1972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李娟诉陈嗣文,商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娟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娟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娟撤回对被告陈嗣文、商其英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童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