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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终字第3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厦门金基机械有限公司与厦门赛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3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赛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金基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板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忠东,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赛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金基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16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厦门赛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外协制作合同》第九条款中约定的管辖权不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厦门市湖里区,合同履行地在厦门市同安区。故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应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讼争的《外协制作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应向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厦门金基机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厦门市集美区,该管辖协议约定明确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厦门赛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审管辖权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厦门赛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林丽珊代理审判员黄永忠代理审判员陈丽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王国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