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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中玻玻璃有限公司与于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碑店市中玻玻璃有限公司,于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37号申请人:高碑店市中玻玻璃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于永本院在执行高碑店市中玻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于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4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碑店市中玻玻璃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257、25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高民初字第43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东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