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8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中江与张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江,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843-2号申请执行人:刘中江。被执行人:张燕。刘中江与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003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燕与张涛涛(身份证号码××)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张燕应偿还的款项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夫妻共同偿还。现查,被执行人张燕在凤阳县商贸城有房产一套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燕名下位于凤阳县府城镇商贸城14-1-404号的房产(产权证号:凤20150029**)。二、被执行人张燕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燕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燕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