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四苟与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四苟,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137号原告:王四苟。被告:洪波。原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洪波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四苟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洪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唐 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宋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