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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垦民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邹辉与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辉,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垦民初字第00363号原告邹辉,男,1960年出生。被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和谐路1号政府4楼。法定代表人曹护林。被告李斌,男,1970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辉与被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辉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邹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