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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徐振于与被告徐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957号原告徐振于。委托代理人张京杰,湖北省正大法律事务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少平。原告徐振于与徐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与担保人达成还款协议,故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振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振于撤回起诉。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徐振于负担(已付)。审判员魏建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白冰速录员叶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