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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随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152号原告随某,农民。被告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随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意见坚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为节省诉讼成本及诉讼时间,做好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准备,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随某负担。审判员贾艳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高瑞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