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原告胡大军诉被告肖慧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胡某,男。被告肖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由原告胡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清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文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