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莉与陈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467号原告杨莉。委托代理人甘海英、王友芳,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东山营业部。负责人刘玉梅,系该营业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莉与被告陈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东山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莉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东山营业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元,由原告杨莉负担。审判���冯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廖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