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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刑二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吴名富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名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亭刑二初字第00187号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名富,无业。被告人吴名富曾因盗窃,于2012年3月24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6月9日释放。被告人吴名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亭检诉刑诉(2015)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名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洪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名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吴名富至XXX等地,采用顺手牵羊、撬锁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32起,窃得赃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3598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6月底7月初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名富至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焊钳线一根、扣件40个,赃物价值人民币696元。2.2014年7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名富至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重300斤的镀锌角铁100根,赃物价值人民币600元。3.2014年7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名富至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重300斤的镀锌角铁100根,赃物价值人民币600元。4.2014年7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名富至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重250斤的50块铁板,赃物价值人民币437.5元。5.2014年7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名富至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重250斤的50块铁板,赃物价值人民币437.5元。6.2014年7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名富至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重300斤的镀锌角铁100根,赃物价值人民币600元。7.2014年7月底8月初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名富至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重300斤的镀锌角铁100根,赃物价值人民币600元。8.2014年8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名富至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重250斤的50块铁板,赃物价值人民币437.5元。9.2014年8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名富至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重250斤的50块铁板,赃物价值人民币437.5元。10.2014年8月初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名富至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重250斤的50块铁板,赃物价值人民币437.5元。11.2014年8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名富至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重300斤的镀锌角铁100根,赃物价值人民币600元。12.2014年8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名富至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重300斤的镀锌角铁100根,赃物价值人民币600元。13.2014年8月初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名富至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重250斤的50块铁板,赃物价值人民币437.5元。14.2014年8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名富至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重300斤的镀锌角铁100根,赃物价值人民币600元。15.2014年8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名富至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重300斤的镀锌角铁100根,赃物价值人民币600元。16.2014年8月底9月初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名富至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重250斤的50块铁板,赃物价值人民币437.5元。17.2014年9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名富至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500斤角铁边角料,赃物价值人民币150元。18.2014年9月中旬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名富至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重300斤的镀锌角铁100根,赃物价值人民币600元。19.2014年9月中旬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名富至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重250斤的50块铁板,赃物价值人民币437.5元。20.2014年9月底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名富至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70斤角铁,重100斤的20块铁板、10个扣件,赃物价值人民币339元。21.2014年10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名富至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重300斤的60块铁板,赃物价值人民币525元。22.2014年10月下旬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名富至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重300斤的100根未镀锌角铁,赃物价值人民币525元。23.2014年10月下旬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名富至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重300斤的100根未镀锌角铁,赃物价值人民币525元。24.2014年11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名富至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重200斤4根槽钢,赃物价值人民币400元。25.2014年11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名富至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重200斤4根槽钢,赃物价值人民币400元。26.2014年11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名富至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40个扣件,赃物价值人民币96元。27.2014年11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名富至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30个扣件,赃物价值人民币72元。28.2014年11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名富至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100斤废铁,赃物价值人民币30元。29.2014年11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名富至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100斤废铁,赃物价值人民币30元。30.2014年11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名富至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100斤废铁,赃物价值人民币30元。31.2014年11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名富至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100斤废铁,赃物价值人民币30元。32.2014年11月23日上午,被告人吴名富至盐城市区大星村江苏油田分公司试采一厂盐城天然气处理站办公室,采取爬窗、撬锁的手段,窃得五醍浆白酒1瓶、16U盘2个,320G移动硬盘1个,500G电脑硬盘2个、2G内存条1个,4G内存条1个,赃物价值人民币85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名富因第32起盗窃事实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名富当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贾向伟、王慈友的证言、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和现场勘验笔录、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生物物证鉴定书、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意见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名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名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名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名富因盗窃违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名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羁押之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名富退出赃物款人民币一万三千五百九十八元,返还相关被害单位、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露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位杰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有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