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民初字第2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2817号原告杨某,女,汉族。被告康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诉讼。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奉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