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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小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刘小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104号申请人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职工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72202701-0。法人代表,张宏涛,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刘小群,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双泉渔场一组,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7401050943。申请人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小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25000元。申请人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小群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通汇支行账号6227002704080114083上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25000元;二、对申请人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杨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南城支行账号6217002700004166606上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2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