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执民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安福与徐正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安福,徐正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2238号申请执行人:马安福。被执行人:徐正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安福与被执行人徐正琴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长执民字第22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恢复执行情形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姒国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卫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