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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执民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安福与徐正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安福,徐正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2238号申请执行人:马安福。被执行人:徐正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安福与被执行人徐正琴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长执民字第22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恢复执行情形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姒国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卫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