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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枣庄鸿润纸业有限公司与上虞市鑫源包装有限公司、徐国国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商初字第29号原告枣庄鸿润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修明。被告上虞市鑫源包装有限公司。被告徐国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鸿润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市鑫源包装有限公司、被告徐国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鸿润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继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