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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2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常志刚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常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2069-2号原告:王卫东委托代理人:余建成,新疆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志刚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卫东诉被告常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卫东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常志刚1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王淅名下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路64号红企雅苑小区1栋1层7商业用房予以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王淅名下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路64号红企雅苑小区1栋1层7商业用房(房产证号:乌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2014429086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晓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