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2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常志刚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常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2069-2号原告:王卫东委托代理人:余建成,新疆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志刚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卫东诉被告常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卫东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常志刚1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王淅名下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路64号红企雅苑小区1栋1层7商业用房予以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王淅名下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路64号红企雅苑小区1栋1层7商业用房(房产证号:乌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2014429086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晓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