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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126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职业。2012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5)1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295号“沙县小吃”店内,趁人不备,将被害人邓某放在桌子上充电的一部苹果5S金色16G手机盗走。经鉴定,李某所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00元。2015年6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主动到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新村街派出所向民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前科、自首、自愿认罪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上至五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桂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刘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