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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3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程程与张岳、王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程程,张岳,王海燕,蒋涛,武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172号原告张程程。被告张岳。被告王海燕。被告蒋涛。被告武秀峰。本院受理原告张程程与被告张岳、王海燕、蒋涛、武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岳、王海燕、蒋涛、武秀峰银行存款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岳、王海燕、蒋涛、武秀峰的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纪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