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程程与张岳、王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程程,张岳,王海燕,蒋涛,武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172号原告张程程。被告张岳。被告王海燕。被告蒋涛。被告武秀峰。本院受理原告张程程与被告张岳、王海燕、蒋涛、武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岳、王海燕、蒋涛、武秀峰银行存款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岳、王海燕、蒋涛、武秀峰的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纪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