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3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蔡美燕与黄锦程、洪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美燕,黄锦程,洪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初字第3467号原告蔡美燕,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纪东谊,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锦程,曾用名黄锦腾,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洪美霞,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蔡美燕与被告黄锦程、洪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少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美燕的委托代理人纪东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锦程、洪美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美燕诉称,被告黄锦程、洪美霞(两者系夫妻关系)因经商之需向原告蔡美燕借款人民币109000元,于2015年3月1日由被告黄锦程亲笔出具借款协议交由原告收执为凭,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1.5%。借款后被告未支付分文本金及利息。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黄锦程、洪美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请求判令:一、被告黄锦程、洪美霞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9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黄锦程、洪美霞未作答辨。经审理查明:被告黄锦程与被告洪美霞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0年3月1日登记结婚。2015年3月1日,被告黄锦程以经商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蔡美燕借款109000元,并出具借款协议一份交由原告蔡美燕收执,借款协议内载明向蔡美燕借到款项109000元,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借款协议上借款人、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处签有被告黄锦程的名字(加盖手印)及身份证号码。此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无着,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两被告户籍证明、两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被告黄锦程签名捺印的借款协议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蔡美燕与被告黄锦程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息1.5%计息,但其提供的借款协议未载有利息,故本案借款应认定为无息借贷。本案为不定期无息借贷,原告随时可以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经原告起诉催告,被告未能偿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偿付借款本金109000元及起诉催告后的逾期利息,依据充分,予以支持,逾期利息确定为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7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黄锦程与被告洪美霞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按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请求被告洪美霞共同偿还本案借款本息,依据充分,予以支持。被告黄锦程、洪美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锦程、洪美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美燕借款本金109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40元,由被告黄锦程、洪美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少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妮娜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