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丁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767号原告邵某某,女,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福贞,夏邑县司法局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丁某某,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邵某某与被告丁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张云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云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