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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亚茹与被执行人申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茹,申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140号申请执行人张亚茹,女,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申海明,男,汉族,职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张亚茹与被执行人申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182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申海明的工资收入每月限制支付2000元。担保人张力志用其所有的蒙GK****号雪佛兰小型轿车提供担保。现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申海明的工资收入扣留、提取,足额**元止,申请人执行人张亚茹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如下:解除担保人张力志所有的蒙GK****号雪佛兰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景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天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