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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尚靳荣、杨莲香与被执行人王龙健康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宁执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尚靳荣,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莲香,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龙,男,汉族,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尚靳荣、杨莲香与被执行人王龙健康权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201号民判决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3650.75元,和盛法庭于2015年6月8日将本案移送执行庭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执行了被执行人王龙之妻贺静静存款3700.75元。本院认为,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201号民判决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