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雷波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雷波民初字第539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7年12月2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翁吉尔者,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某,男,生于1982年9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卢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