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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鼎法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鉴标与吴海桂、杜玉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鉴标,吴海桂,杜玉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陈鉴标,男,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被执行人吴海桂,男,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被执行人杜玉群,女,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申请执行人陈鉴标与被执行人吴海桂、杜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肇鼎法民一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吴海桂分期偿还借款,直至还清借款为止。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鼎法执字第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志文审 判 员  张绍煌人民陪审员  温敏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俞立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