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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恢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原告祁斌与被告姚社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斌,姚社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恢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祁斌,男。被执行人姚社管,男。原告祁斌与被告姚社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晋民提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祁斌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晋民提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吕小哲执行员 刘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雅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