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宋晓羽与李吉双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晓羽,李吉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宋晓羽,住宾县。被执行人李吉双,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宋晓羽申请执行李吉双健康权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人医疗费10,314.378元,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给付,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0036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文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李忠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福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