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分社与被执行人王心良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岳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分社,住所地安岳县文化镇新民街35号。负责人周平,主任。委托代理人伍都源,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子信用社风险经理。被执行人王心良,男,生于1964年3月24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分社与被执行人王心良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岳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心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心良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分社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欠息之日起计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率按双方签订的《信用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王心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心良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分社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心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岳执字第3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王心良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分社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宏审判员 戴安平审判员 唐 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