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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湖南佳惠百货有限公司与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佳惠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爱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琴,该公司董事。申请执行湖南佳惠百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隆民一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湖南佳惠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定金100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和负担诉讼费6000元。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209600元,又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3)隆民一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