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广州永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能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永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永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能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永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陈定中,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永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康胜,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广州能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张旭谏,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广州永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永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能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4)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法律规定的缴费期限内,上诉人广州永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永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会峰审判员  张永忠审判员  陈舒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华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