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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现娥与刘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现娥,刘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2239号原告王现娥,女,43岁,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委托代理人付志远,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爽,女,38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现娥诉被告刘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现娥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现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现娥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980.00元,由原告王现娥负担。审判员 吴 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连晓琴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