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行裁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刀继荣诉红河县人民政府其他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刀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红行裁初字第3号起诉人刀继荣,男,1966年12月20日生,傣族。2015年8月12日,本院收到刀继荣的起诉状。起诉状认为2012年初红河县人民政府县城新区建设需征用红河县勐甸村委会旧寨组对面大塘子坡全部土地,该片土地系旧寨组农户用于栽种甘蔗、香蕉、芒果、木薯等经济作物,但是政府部门及迤萨镇勐甸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对政府补偿标准没有具体宣传到位,只要求农户配合政府的征地工作。起诉人同意征用并积极配合政府工作人员量地确认界线,但到实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时政府部门没有公布公示各户被征地面积、地点、应得补偿款数额,而是背对背的单独处理。因而出现了同类地、同一地块补偿标准不一的现象,同为山地,有的按8400元/亩、有的按12000元/亩补给,有关系的农户则按19200元/亩补给。前期因起诉人不知道有多个补偿标准就按照8400元/亩的标准领取了部分土地的补偿款,故部分土地补偿款是按12000元/亩的标准领取。听说有多个补偿标准后就提出异议,村民自发到政府上访反映情况,要求全部被征用土地均按最高24600元/亩的标准补偿,最终县政府同意全部按12000元/亩的标准补足补偿款,但要把起诉人家增补的款纳入村集体由全体村民按户平均分配。另起诉人认为政府网站公布的红河县山地补偿标准为19200元/亩,政府按照12000元/亩补偿,分割了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起诉人家按照12000元/亩标准的36亩没有补偿青苗补偿费。补偿起诉人及其他农户多次到相关部门要求查询相关文件及补偿计算表,均遭拒绝,且政府未签订补偿协议、采用不同标准区别对待,补偿标准不到位等情形,分割了农户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红河县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征地政策,按照19200元/亩的标准补偿起诉人的征地补偿费30,24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刀继荣以红河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红河县人民政府按照19200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补足起诉人的征地补偿费30,240.00元的诉讼请求,是对红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刀继荣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 晋 丽审判员 : 赵 虹审判员 :者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秀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