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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谢开富与覃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谢开富。被执行人覃进。谢开富申请执行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何炳珍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车牌号为桂B×××××五菱牌轿车一辆为被执行人覃进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覃进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五菱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盛美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 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