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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娟、胡万军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609号申请执行人:王娟,职工。申请执行人:胡万军,农民。申请执行王娟与被执行人胡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0083号民调解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标的款1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2015)明民一初字第000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