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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龙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李桂芝与陈宝珍、张桂文买卖合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芝,陈宝珍,张桂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龙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芝,女,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竹林路五段。被执行人:陈宝珍,男,193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龙泉街道吴家洼南村。被执行人:张桂文,女,194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龙泉街道吴家洼南村。李桂芝与陈宝珍、张桂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朝龙民七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宝珍、张桂文应将位于朝阳市龙城区燕都新城15号楼262号楼房交付给李桂芝。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宝珍已死亡,此案正在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暂无结果。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此案再审有结果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朝龙执字第001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宏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