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曹正兵与滨海润洪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正兵,滨海润洪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滨海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审判组织合议庭裁判结果决定过程合议庭意见裁判方式裁 定裁判文书页数①拟稿人②核稿人③签发人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滨执字第01272号申请执行人曹正兵,居民。被执行人滨海润洪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开泰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吴志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曹正兵与被执行人滨海润洪铜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资产已被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对其房产予以轮候查封,本案需等待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滨劳人仲案字(2015)第41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红红 来源:百度搜索“”